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京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破申11号 申请人:重庆市京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名豪商务区30栋2单元7-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4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2023年2月23日,重庆市京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去世,从2021年3月至今公司陷入停滞状态,公司目前没有资产,只有一些应收账款,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20日,注册资本7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1)渝0103执197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载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京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2019)渝0103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应连带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停工损失1378532元及鉴定费、诉讼费等。执行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重庆市京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有20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京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其申请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已停止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企业法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市京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