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鄂0281民初14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昌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43号2幢803号。
法定代表人:洪建国,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钢,湖北省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3082.58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7548.18元;3、判令被告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我自2015年8月起受雇于被告***从事电力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年薪10万元。***挂靠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一品华府的电缆架设工程。2017年11月28日,我在施工时,从3.5米高的梯子上坠落受伤,随即被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出院后在湖南省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0天。我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腰椎骨折和跟骨骨折分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一年,护理期、营养期为120天。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安排原告***在大冶市人民医院住院取除内固定,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伙食费及护理人员由被告***、湖北洪发电力有限公司承担和安排;
二、被告***、湖北洪发电力有限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万元,本协议签订后三天内给付2.3万元,余款2.3万元在取除内固定手术出院的当天付清;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7元,被告***、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柯彬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