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汇金冷贮产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281民初490号
原告: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洪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汇金冷贮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告:黄石市汇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汇金冷贮产业有限公司、黄石市汇金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汇金冷贮产业有限公司、黄石市汇金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变压器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公司生产所需的变压器安装工程全权承包给被告购置和安装,施工安装范围为原告全权负责购进250Kw、200Kw变压器各一台,包括各台变压器的配套设备、真空开关、低压进线柜、低压电容柜、低压出线柜及高压线等。合同同时约定工程包干价为人民币3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但工程完工交付后,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湖北汇金冷贮产业有限公司、黄石市汇金食品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