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汇金冷贮产业有限公司、黄石市汇金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81执0281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43号21幢803号。
法定代表人:洪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汇金冷贮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钟山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石市汇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街办陆家铺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汇金冷贮产业有限公司、黄石市汇金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洪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法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281执148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