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1执36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6号第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悦泰置业有限公司(原武汉万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11号A座。现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欣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招银大厦10层14、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经济开发区文岭园区知音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湖北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悦泰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欣友邦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鄂01民终226号民事判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鄂0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武汉悦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整、利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7日起、以200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20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21日起,均按年利率9%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武汉欣友邦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所确认的债务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武汉市九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所确认的借款本金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732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因武汉悦泰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欣友邦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湖北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网络查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武汉悦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1319519.75元和一处土地、两台车辆,该处土地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了其中存款798886.51元;发现被执行人武汉欣友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另案冻结,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另案冻结,另登记有八台车辆、三处土地。
(三)传统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有数十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未履行,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已多次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欣友邦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未履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已多次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三处土地,原土地证号武国用(2004)字2××3号的土地于2019年4月2日被武汉市江汉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收储;武国用(2008)字第6××6号土地已于2021年3月11日被武汉市洪山区尤李村太子酒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武国用(2001)第7××3号土地已被多次抵押,并被多轮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均已被查封。
在本院调查时,申请执行人反映其和被执行人武汉悦泰置业有限公司一直在商谈执行和解方案,但尚未达成正式和解协议,其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武汉悦泰置业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另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悦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作出书面说明,反映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鄂民申6428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已对其不服(2021)鄂民终22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予以立案审查;同时被执行人武汉悦泰置业有限公司亦在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进行和解谈判,但因武汉及上海均暴发新冠疫情导致谈判暂缓。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部门了解,(2021)鄂民申6428号民事申请再审一案正在审查中。
(四)司法惩戒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欣友邦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司法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并申请不对被执行人武汉悦泰置业有限公司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武汉欣友邦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欣友邦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2020)鄂0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2021)鄂01民终2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