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都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执异157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武汉市都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6第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苏索置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与武汉苏索置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索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二案中,利害关系人武汉市都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鄂01执异203号执行裁定,驳回都市公司异议。都市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6)鄂执复119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16)鄂01执异203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本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期间,都市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都市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都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谌玲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