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祥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祥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通山县职业教育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24民初1357号
原告:武汉祥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国,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图,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通山县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工业路横二路特*号。
法定代表人:涂五生,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观主,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祥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通山县职业教育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祥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祥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424元,减半收取计87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