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初6号
原告: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永红斜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5877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男,汉族,1961年5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柳林县***中背道**中****,现住铜川。
原告:**捐,男,汉族,1957年9月24日出生,住,住浙江省平阳县南雁镇溪南村住铜川。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住山西省**市离石区滨河南东路地移动公司住铜川。
原告:李秋新,男,汉族,1962年8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柳林县*********东街**,现住铜川。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住山西省**市离石区系公司员工/div>
被告: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中路**运河城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454611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捐、***、李秋新与被告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捐、***、李秋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捐、***、李秋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捐、***、李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800元,减半收取73400元,由原告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捐、***、李秋新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汤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