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财保5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兖矿集团**煤矿的130000元工程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兖矿集团**煤矿的130000元工程款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