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财保5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兖矿集团**煤矿的130000元工程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兖矿集团**煤矿的130000元工程款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