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3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北关矿山电器服务部。
经营者:董建进。
申请执行人:***,女。
委托代理人:董连地,男。
被执行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铜川市印台区北关矿山电器服务部、***申请执行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铜川市印台区北关矿山电器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7132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北关矿山电器服务部、***支付案件款31412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5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4656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我院对其调查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票等查询,对查询到的其名相应银行存款已进行了冻结,并对其名下的车辆一辆进行了查封。
在本案执行中,我院办案法官委托被执行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进行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在该案执行中,我院对申请人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债权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查,被执行人的债权是否存在现尚不确定。
2019年12月24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该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将上述调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对发现的被执行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财产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再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左菊红
审判员廉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