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3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众人划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兴华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21)鲁1103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1民终3353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钢材货款479693.87元、暂计至2022年3月8日的利息60641元、延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248元。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费70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将货款479693.87元、案件受理费4248元、案件执行费7095元转账至本院后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同意本案结案,在有再审审理结果后支取上述款项。被执行人认为判决错误,并称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但同意在申请执行人暂不支取的情况下将判决数额转账至本院。2022年6月7日,被执行人转账491036.87元至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日照市众人划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兴华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