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2民初5244号
申请人:济宁兴华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怡佳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张灿,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宁兴华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怡佳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兴华钢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怡佳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兴华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怡佳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