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30民初1042号
原告: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如意路东段,统一机构代码:913708305704711469。
法定代表人:王丽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建勋,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圣泽大街西段长乐湖小区D-3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56725269P。
法定代表人:张恒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晓芳,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建勋、被告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苑晓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932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欠款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193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汶上县圣泽大街以南供电局以西,坝口桥以北的汶上县尚城雅居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四号楼工程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建设,该合同第一条第三项约定承包范围:“除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四号楼地下工程以外的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土建、装饰、安装等所有附属设施……”,第四条第一项约定:“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为12000平方”。第二项的约定:“工程商定单价每平方米2300元,”第三项:“付款比例①、基础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商定总价的15%;②、主体装饰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商定总价的30%;③、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使用要求后付至合同商定总价的70%;④、剩余工程款竣工验收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5%,验收一年内付总工程款10%,留作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3%,两年内无质量问题全部退还2%”。原告依约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车库工程已全部完工达到使用条件,2017年8月11日,被告将原告所施工建设的车库进行了出售,业主已经使用多年。在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民初9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了被告恒久公司仅支付原告车库工程款人民币828万元。但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施工的工程款总数额为2760万元,因地下车库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使用条件,2017年8月11日,被告将原告所施工建设的车库进行了出售,业主已经使用多年,达到了付款条件,但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320000元。
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因此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数额无法确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汶上县圣泽大街以南,供电局以西,坝口桥以北的汶上县尚城雅居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四号楼工程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建设,该合同第一条第三项约定承包范围:“除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四号楼地下工程以外的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土建、装饰、安装等所有附属设施……”,第四条第一项约定:“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为12000平方”。第二项的约定:“工程商定单价每平方米2300元,”第三项:“付款比例①、基础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商定总价的15%:②、主体装饰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商定总价的30%:③、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使用要求后付至合同商定总价的70%:④、剩余工程款竣工验收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5%,验收一年内付总工程款10%,留作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3%,两年内无质量问题全部退还2%”。原告依约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车库工程已全部完工达到使用条件,2017年8月11日,被告将原告所施工建设的车库进行了出售,部分业主已经使用。
另查明,在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民初9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了被告恒久公司仅支付原告车库工程款人民币828万元。
本院认为,2016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汶上县圣泽大街以南,供电局以西,坝口桥以北的汶上县尚城雅居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四号楼工程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建设。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现已交付使用,因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查明的事实,合同价款为2760万元,被告已经支付828万元,尚欠1932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320000元及利息(2022年3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193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60元,由被告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存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房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