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0民初4667号
原告: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汶上县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66712760W。
法定代表人:杨阳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朱玉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70471146P。
法定代表人:王丽丽经理。
原告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佟连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