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汶民一初字第1910号
原告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如意路东段(路通花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原告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00元,由原告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