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1328号之一
原告:山东康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亿丰时代广场B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NE2R23E,组织机构代码:MA3NE2R23。
法定代表人:卜兆波,经理
被告:山东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城泉河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76600404B,组织机构代码:576600404。
法定代表人:赵存峰,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居民,住巨野县。
原告山东康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塔吊租赁费14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3台Q×××××塔吊出租给被告山东三信工地使用,租赁费7000元/月,经结算尚欠租赁费14万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的塔吊租赁合同,合同中第九条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济宁市任城区法院,本案不属于汶上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苑来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