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康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1328号
申请人:山东康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亿丰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NE2R23E,组织机构代码:MA3NE2R23。
法定代表人:卜兆波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城泉河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76600404B,组织机构代码:576600404。
法定代表人:赵存峰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王保福,男,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居民,住巨野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康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保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康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保福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保福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苑来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