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桂平市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东县江城镇宝龙四季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2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新岗村4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AK9U62。
法定代表人黄燕文,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阮仁英,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壮族,该公司员工,住广西田东县。
被执行人田东县江城镇宝龙四季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西田东县江城镇云林村那洞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1022MA5KCUWR6K。
法定代表人黄忠望,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忠望,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江城镇云林村那洞屯3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02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50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543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合计131887.5元(迟延利息另计)。因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尚欠的工程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131887.5元,分二期履行,被执行人自愿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2年8月10日前支付71887.5元,直至偿够131887.5元,本案即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是距全部义务履行还需要一定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022执5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吉诚
审判员  黄 权
审判员  黄承产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竺彩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