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21执288号之四 被执行人: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1574225225F,住所地肇州县建设社区六合小区家属楼后院。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202××××000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51.7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1202××××00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52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 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 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 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彬联系电话:0459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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