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月春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103刑初705号
公诉机关***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之平街路南,法定代表人杜月春,系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姜志保,男,43岁,系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人杜月春,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肇州县。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6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洪峰,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肇州县。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6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2016]黑刑辖字第85号)指定我院管辖。***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杜月春、林洪峰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姜志保、被告人杜月春、林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黑龙江省肇源县豪森华府楼盘项目过程中,被告人杜月春、林洪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刘某1心、屈某(均另案处理)分二次向时任中共肇源县委书记的李某1(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500000元、人民币200000元,合计人民币700000元。该款被李某1及其家属用于购买住宅及车库各一套、别某牌昂科拉轿车及大众牌迈腾轿车一台。
经侦查,被告人杜月春、林洪峰于2015年11月11日被传唤至检察机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杜月春、林洪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月春、林洪峰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单位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杜月春、林洪峰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
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华府建筑公司)在开发建设肇源县豪森华府楼盘项目过程中,被告人杜月春、林洪峰为在工程立项、拆迁保证金、项目开工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刘某1心、屈某(均另案处理)的介绍,分二次向原中共肇源县委书记李某1(另案处理)行贿500000元、200000元,合计700000元。该款被刘某1心、屈某为李某1、赵某及其儿子购买尚某文苑栋2单元1001室住房及车库各一套、别某牌昂科拉轿车及大众牌迈腾轿车各一辆。现涉案赃款、赃物均已被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被告人杜月春、林洪峰涉单位行贿的案件线索,系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某1心行贿、受贿一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2015年10月30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函【2015】331号关于杜月春、林洪峰涉嫌犯罪线索指定管辖函、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检线管交函【2015】447号关于杜月春、林洪峰涉嫌犯罪线索交办函指定管辖,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15年11月1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杜月春、林洪峰到该院接受讯问。
证据二、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被告人杜月春身源情况,杜月春无前科劣迹。被告人林洪峰身源情况,林洪峰无前科劣迹。
证据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大庆华府建筑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月春。
证据四、会议纪要、文件等:2011年4月6日肇源县人民政务常务会议纪要,会议第二项议题为“关于二商店改造项目有关情况的汇报”,会议决定由资质合格、保证金足额交完的企业,到规划局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对于达到条件的企业,由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组织对国有资产进行公开竞价。2011年4月18日《肇源县2011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根据(八)相关规定2的要求,由开发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其总额10%的保证金,未出现问题的,在工程竣工验合格后全额予以返还。2011年9月30日肇源县人民政务常务会议纪要,会议决定,棚改领导小组先指定一个资质合格的企业先进行施工。
证据五、豪森华府拆迁保证金会计凭证:宇龙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缴纳豪森华府拆迁保证金550万元,于同年5月9日缴纳400万元,于同年5月20日缴纳500万元,合计1450万元。肇源县住建局于2011年10月19日退还宇龙公司豪森华府拆迁保证金600万元,于2012年1月30日退还200万元,于2013年6月28日退还200万元,于2014年1月30日退还250万元,于2014年12月26日退还200万元。
证据六、刘某1心邮储银行账户明细:刘某1心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36)于2012年1月20日存入现金380000元,于2012年3月14日取现两笔,分别为250000元、60000元。
证据七、商品房销售收款凭证:大庆市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收款凭证(NO.0003063、NO.0003064),交款日期:2012年3月14日,交款人:屈某,购买尚某文苑栋二单元1001室,金额250000元,购买尚某18号车库,金额100000元。
证据八、购买迈腾车手续及扣押手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哈南检反贪扣决[2015]4号),扣押黑色迈腾轿车一辆,车牌号黑E×××××。
证据九、购买别某车交款凭证、卖车款扣押清单:屈某于2013年2月27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1023066615126102000000003)向北京世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号:02×××63)汇款159900元,附加信息:冯某购车款。北京世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当日收到该笔转款。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扣押李某2人民币99000元。
证据十、豪森华府项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30622201100030),建设单位: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二商店开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2010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30622201100005),建设单位: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二商店开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201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30605201301310101、230605201301310201、230605201301310301、230605201301310401、230605201301310501),建设单位: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名称:豪森华府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2013年1月31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庆源房预售证第2013002-883号),售房单位: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二商店开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豪森华府),2013年4月9日。
证据十一、情况说明、中共大庆市委组织部文件:李某1于2010年2月4日任肇源县人民政府县长,2011年11月3日任中共肇源县委书记。
证据十二、证人刘某1心的证言:杜月春经他手一共给李某170万,第一次是2011年底或2012年初,给了50万,第二次是2013年2月,李某2买车,杜月春拿了20万。因为肇源县二商店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李某1同意才能上肇源县政府办公会立项研究,只有经县政府办公会立项批准后才能开发建设。杜月春要开发这个项目,通过他找李某1,很快就批准了,而且通过李某1的帮助少交了300万保证金,增加了杜月春的流动资金。李某1还将杜月春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这样可以给杜月春退土地出让金,享受不少优惠待遇。李某1用这些钱买了尚某的房子、车库和一辆迈腾车,给李某2买了一辆别某车。2011年开春,杜月春开发肇源县二商店棚户区改造项目(豪森华府楼盘)时,肇源县政府始终没有上会立项,杜月春让他找李某1尽快立项,他们尽快开工。他把这事和李某1说了,李某1问项目到什么程度了,他说和动迁户谈完百分之八九十了,不能引起上访。李某1说这次上会就研究。大约过了两周左右,这个项目就上会研究批下来了。他在这个项目上还找李某1帮忙让公司少交了300万保证金,杜月春承诺给李某1送50万。2011年底或2012年初的时候,杜月春打电话要给领导拿点东西。过了一会儿,杜月春和林洪峰开着银灰色帕萨特去找他,林洪峰拿了一个红色纸箱放在他开的白色丰田4500后座上,林洪峰告诉他是50万。然后他到李某1家楼下给赵某打电话,赵某在楼上用遥控器把灰色奔腾车后备箱打开,他将装有50万的红色纸箱放在赵某车的后备箱。回家的路上他给赵某打电话,说是二商店开发商给的现金。第二天早上赵某打电话让他到肇州县金泉酒店对面的保险公司门口,赵某让他把钱先拿回去放他那。他将装有50万的纸箱子从赵某的车后座放到他的车上回家了,纸箱已经开打了,清点了一下是50万,把钱放在床底。他告诉屈某是杜月春给李某1的,先放这保存。后来他将50万中的38万存在他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账单,卡号:62×××36,户名:刘某1心,时间:2012年1月20日,摘要:现金,交易金额:380000元)。林洪峰是他亲大爷(刘品)家的女婿,他叫林洪峰姐夫,林洪峰在杜月春的公司打工。赵某给他的50万现金都是百元面值,共计5个大捆。2012年2月春节过后,李某1想在肇州县尚学堂小区买房子,李某1和赵某看好一套100多米的住宅和一个20多米的车库,位于文苑栋2单元1001室,车库在住宅楼。李某1让他给开发商打电话问问这套房子,没卖的话想买。他和开发商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翟某联系,说李书记想买,翟某给的价格是35万,房子25万,车库10万。他把价格报给李某1,李某1让他和赵某商量,他又把报价告诉赵某。晚上回家他把邮政储蓄卡交给屈某,让屈某从卡里取出31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账单,卡号:62×××36,户名:刘某1心,时间:2012年3月14日,交易金额250000元与交易金额60000元,摘要:卡取),第二天加上他手里的4万元,一共凑齐35万元。又过了一天,他给赵某打电话说交房款,赵某有事去不了,收据让写屈某的名。他拿着屈某的身份证到丰绅公司交了房款(大庆市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收款凭证NO.0003063、NO.0003064,交款日期2012年3月14日,姓名:屈某,项目:住宅,价格25万元,车库:价格10万元),收据是屈某的名字。丰绅公司与大庆豪阁公司是一家,老板都是翟某。他把用钱买房子的事告诉过杜月春。2013年底,李某1说马上车改了,想买一辆二手迈腾,让他考察一下。周末,他和屈某到哈尔滨机场路二手车市场看车,看到一辆跑了8000多公里的黑色迈腾,他讲价到23万,然后给赵某打电话汇报了车价和车况,赵某同意,他当时就把车买了。第二天他把车给李某1送去了,半个月后他在大庆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1和赵某让他把车落在他的名下,车牌号是黑E×××××。这23万中,有杜月春给李某1的50万中买房和车库用了35万以后剩下的15万,李某1拿了7万,再加上杜月春给李某2买车落牌照剩下的1万。2013年2月过年的时候李某2想在北京买辆别某车,还说父母都同意,他答应帮李某2买车和办车牌。他找北京的战友于某帮助联系落牌照,李某3告诉他花2万从别人手里买,就可以落户,但是要落别人的名,与倒弄牌子的人签协议。过了两周左右,于某告诉他车牌的事办完了。他告诉李某1,李某2买车的事车牌已经办完了,李某1让他问赵某。他告诉赵某车牌已经办完了,买完车可以直接落户,赵某让屈某和李某2联系。过了几天,他找杜月春说李某1的儿子在北京买车钱不够,要了20万,杜月春同意了,他让屈某到杜月春的公司取钱。当天晚上屈某告诉他,在肇州县建设银行给李某2汇了159000元,剩下的4万多元留下了。在给李某2汇款前,他让屈某给李某2的未婚妻徐某汇了3万元落车牌,不清楚具体怎么办的,也不清楚落在谁名下,都是李某2和于某联系的。
证据十三、证人屈某的证言:2012年初左右,刘某1心拿回家一个红色纸箱,她记得是装月饼的盒子,刘某1心说是杜月春给李某1的钱,不能动,赵某让先放他们这保管。箱子没有封口,里面装了50万,百元面值5大捆,刘某1心把钱放在卧室的床底下。他听刘某1心说,杜月春开发“豪森华府”项目是李某1帮忙,杜月春为了感谢李某1所以送了50万。后来刘某1心把50万中的38万存到名下的邮储银行。2012年3月,刘某1心说李某1和赵某看好了一套房子和车库,一共35万,要用杜月春给的钱买房子。刘某1心将邮储银行卡交给她,第二天从卡里取出25万,又到另一家邮储银行取出6万。两笔业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肇州县丽水街支行取款凭单,账号:62×××36,户名:刘某1心,金额:25万,交易时间:2012年3月14日,凭条签字:屈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肇州县丽水街支行取款凭单,账号:62×××36,户名:刘某1心,金额:6万,交易时间:2012年3月14日,凭条签字:刘某1心)都是她办的。晚上她把31万交给刘某1心,刘某1心在朋友那借了4万,一共凑了35万。又过了一天,刘某1心说赵某家的房子先用她的身份证登记,等办房证的时候再改,刘某1心拿着35万和她的身份证去交房款。晚上刘某1心给她两张购房收据,一个是尚学堂小区文苑栋2单元1001室价格25万,一个车库10万,一共35万。这两张凭证(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房销售收款凭证NO.0003063、NO.0003064,缴款日期2012年3月14日,姓名:屈某,项目:住宅,价格25万;车库,价格10万元)就是刘某1心和她提款35万为李某1、赵某购买的尚学堂小区的房产,是刘某1心用她的身份证办的,所以凭证上是她的名。他一直保管这两张凭证,直到2015年6月赵某到她家取走这两张交款票据和她的身份证。2013年2月,刘某1心回家说李某2打算八月份结婚,他们给李某2买辆车,李某2在北京没有车不方便。过了几天,刘某1心打电话让她去杜月春的公司取钱,她开着尼桑天籁轿车到杜月春公司,林洪峰看到她进院后,从副驾驶的窗户把钱交给她,是20万现金,用报纸包着,装在白色纸兜里。收到钱后,她到肇州县建设银行给李某2打电话问钱汇到哪,李某2告诉她一个北京4S店的名称和账号,她按照李某2提供的单位名称和账号汇了15.9万元(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电汇凭证、屈某身份证复印件,时间:2013年2月27日,金额:159900元,用途:冯某购车款)。她不认识冯某,记不清是刘某1心还是李某2让这么写的。晚上回家告诉了刘某1心,还剩4万元留下用于家里日常开支。李某2这辆车的牌照是刘某1心找于某给办的,落牌照大概花了二三万,是她给李某2的爱人徐某汇过去的(建设银行对账单,卡号62×××57,户名:屈某,时间:2013年2月25日,金额:30000元,收款账号:62×××38,户名:徐某),用的是她自己家的钱。2013年底,刘某1心说单位要车改,李某1想买一辆二手迈腾,让他俩去哈尔滨二手车市场看看,如果有就直接买回去。周末,刘某1心和她一起到哈尔滨找刘某2,刘某2带他们到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迈腾车,一共花了23万。李某1开了半个月左右后让刘某1心将迈腾车在大庆办落户手续,并将车落在刘某1心名下,牌照是黑E×××××。杜月春给李某1的50万,其中的35万买房子和车库还剩15万,加上杜月春给李某2买车落牌照剩下的1万,再加上李某1家给了7万,一共是23万。
证据十四、证人赵某的证言:2012年初,刘某1心在她家楼下打电话,让她把灰色奔腾车后备箱打开放东西,她在楼上用遥控器将后备箱打开,刘某1心从车上拿下一个纸箱放在后备箱就走了。过了一会儿刘某1心来电话,说是二商店开发商杜月春拿的现金,放后备箱了。她让刘某1心拿回去,刘某1心说已经走了。她把纸箱拿到楼上打开,里面是50万元。打开箱子的时候李某1在旁边,她告诉李某1是刘某1心的姐夫开发商小杜给拿的50万,李某1让她把钱拿回去。第二天早晨她约刘某1心在肇州县金泉酒店对面的保险公司门口见面,她说李某1让刘某1心把钱拿回去,刘某1心说退不回去,她说先把钱放刘某1心那,刘某1心就把装钱的纸箱子从她的车上搬到自己的车上走了。2012年春节前后,她和李某1商量换房子,相中尚某文苑栋2单元1001室和楼下的车库,李某1让刘某1心找开发商谈房价。过了几天,刘某1心打电话说房子和车库35万,说用开发商的姐夫拿的那笔钱给他们交房款。第二天,应该是2012年3月,刘某1心打电话说房钱准备好了,要接她去交房款。考虑到以后政府干部财产要公示,不想名下有两套房产,所以说有事过不去,让刘某1心去交钱,收据先写屈某的名字,等办房产证的时候再改过来。然后刘某1心去交房款,并把收款人是屈某的收据给她,她让刘某1心拿回去给屈某保管。刘某1心告诉她,尚某的房子是用杜月春给的那笔50万中的35万买的。2013年过年的时候李某2从北京回来,说在北京上下班不方便,想买辆车。她找刘某1心,说李某2想在北京买辆车,有什么办法落牌子。过了几天刘某1心告诉她,车牌的事已经落实了,买完车可以直接落户,他给李某2买车。后来李某2告诉她,第二天屈某将购车款159900元汇到了北京别某车的4S店,这辆车在北京落户花了3万元也是刘某1心出的钱。刘某1心告诉她,李某2买车的钱是杜月春又拿的20万。大约在2013年底,李某1说马上要车改了,单位的车不能开回家,想买辆二手迈腾。李某1让刘某1心去二手车市场考察。周末的一天,刘某1心在二手车市场给她打电话,说有一辆迈腾车况很好,跑了8000多公里,跟中介讲到23万。她让刘某1心把车买了,第二天看见刘某1心买的迈腾。她没见过合同(机动车交易合同书,甲方:李国明,乙方:毛晓伟,内容:买卖黑色迈腾轿车,交易金额23.6万元)。李某1让刘某1心把车上牌照,让刘某1心把车落在自己的名下,她还给了刘某1心7万元买车钱。刘某1心经手给她家买房花了35万,买别某车花了159900元,给车落牌花了3万,买迈腾车花了23.6万,她给了刘某1心7万,一共是705900元。刘某1心说买房子的钱是杜月春给他们拿的50万中的35万,买别某车和落牌用的是杜月春又给刘某1心拿的20万,买迈腾车是用之前50万中剩下的15万、买别某车及落牌剩下的1万、加上她拿的7万,总的来说,杜月春出了70万,刘某1心出了5900元,他们家出了7万。
证据十五、证人李某1(原中共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委书记)的证言:刘某1心没向他说过照顾豪森华府项目,不知道刘某1心与杜月春什么关系。豪森华府项目是杜月春开发的,他在检查工地时见过杜月春,不认识林洪峰。他在豪森华府项目开发中负责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对工程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形成集体决议。他不记得建设部门与房产部门是否向他汇报过豪森华府项目的拆迁保证金是否交齐了,韩某没有向他汇报过应上交1750万,实际上交1450万,也不知道项目提前开工的事。在豪森华府项目开发过程中没有对杜月春提供帮助,也没有收受由杜月春出资、刘某1心购买的一套“尚某”的房产及车库,没有收受迈腾车与别某昂科拉车。
证据十六、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3年春节,他从北京回肇州,对母亲赵某提起上下班不方便,想在北京买车,母亲同意了,他还跟刘某1心说过,刘某1心说帮他买车,还帮他联系车牌的事。他把刘某1心要给他买车的事告诉了母亲。过完年回北京以后,赵某打电话,说车牌的事办完了,让他找刘某1心。他与刘某1心联系的,刘某1心让他和于某联系。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他和爱人徐某去找于某,于某一个姓徐的朋友开车拉着他们三个人到北京通州的一个汽车中介和冯某见面,买了冯某车牌的指标,给了冯某2万8、9千左右,并与冯某签订了买卖指标协议,这份协议在舅舅聂树志处存放。买车牌是用手里的2万元现金,又在银行取的零头。徐某的建设银行卡(建设银行对账单,卡号62×××57,户名:屈某,时间:2013年2月25日,金额:30000元,收款账号:62×××38,户名:徐某)是他一直在用,这3万元是母亲委托屈某汇给他用于买车牌照指标的钱。又过了几天,他告诉刘某1心车选好了,159900元,刘某1心让他和屈某联系。他又联系赵某,赵某让他先拿着刘某1心、屈某的钱买车。他和徐某一起到北京达世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别某4S店)交车款,在4S店打电话告诉屈某4S店的名称和账号,屈某告诉他钱已经汇过去了。第二天,他和徐某到4S店,向4S店提供了冯某的暂住证、身份证、车牌照指标,同时与4S店签订了上牌服务委托书和保险知情书,两份材料上冯某的签字都是徐某签的。北京世达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交车检验表上客户签字徐某是他签的。2013年3月1日,他和徐某到4S店取车,是一辆灰色昂科拉轿车,办理了保险,车牌号是京N×××××,车一直是他在使用。2015年6月,他和徐某一起到北京花乡二手车市场将这辆别某昂科拉车卖给一个叫郑泰的二手车贩子,卖了99000元,他愿意将卖车款上缴国家。
证据十七、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3年底的一个周六,刘某1心和屈某开着一辆尼桑天籁轿车到他的洗车行,说单位马上车改,要给领导买辆车,让他陪着去二手车市场。正好一个客户马彦武在洗车,马彦武开车拉着他和刘某1心,屈某开车拉着他媳妇一起去机场路的二手车市场。刘某1心看好一辆黑色大众迈腾,23万。但是刘某1心只带了10万,钱不够,是马彦武帮着刷卡支付了13万。刘某1心、屈某第二天回肇州了。后来马彦武说刘某1心还了他13万,怎么还的不知道。
证据十八、证人翟某(大庆市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大庆市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岳父邢有路,但只是挂名,这个公司实际是他的。他认识刘某1心。2012年2月左右,他接到刘某1心电话,问他文苑栋2单元1001室卖没卖,李书记(李某1)想买,还想买个车库,让他算算多少钱一平米。计算成本后,按照公司开发前的规定,以八五折的价格卖给李某1。当时售楼处售价是42万,八五折计算是35.7万,最后他把零头去掉,35万卖给李某1。第二天打电话告诉刘某1心,文苑栋2单元1001室和车库一共35万,刘某1心说行。他把这件事交代给公司的财务人员具体办理,后来的事不知道。卖给李某1房子和车库的价格没有低于市场价。这套房子和车库没有合同,只有三联单。
证据十九、证人何某(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证言: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2008年8月成立的,他是法定代表人。他认识杜月春,杜月春曾用他的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照和资质证书开发大庆市豪森华府项目。他和杜月春之间没有签订协议,不收取管理费,也不参与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只是想通过杜月春开发的豪森华府项目给公司增加业绩,便于公司资质升级。
证据二十、证人韩某(大庆市肇源县住建局局长)的证言:他在2009年8月调到住建局任局长。肇源县豪森华府(二商店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开发商是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何某,实际投资人是个叫杜月春的肇州人,挂靠在何某的公司,用宇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进行开发。李某1时任肇源县县长,负责县政府的全面工作。2010年,杜月春知道二商店一带要进行棚户区改造,就去跟当地的房主谈拆迁补偿,签订协议。2011年1月,杜月春为了向当地房主证明自己有开发二商店项目的实力和决定,提前向肇源县住建局棚改办缴纳了550万项目拆迁保证金。当时肇源县政府还没有对这个项目进行立项,立项时间应该是2011年7月8日,期间杜月春多次找棚改办要求进行开发。他们住建局也向主管副县长焦某和县长李某1进行汇报,2011年4月6日由李某1主持的政府常务会决定对二商店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开发。杜月春在5月份又先后两次交了900万元项目拆迁保证金。根据2011年4月18日中共肇源县委文件,源发(2011)24号文件——关于肇源县2011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和肇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源发(2011)67号文件——关于新建豪森华府小区一期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这个项目的资金总额是17500万元,根据规定,应该缴纳项目总额10%的拆迁保证金,共1750万元,杜月春实际缴纳了1450万元,还差300万没交齐,没有交齐保证金就办不了开工手续,杜月春提出用前期给棚改拆迁户的费用抵项。这个事他做不了主,于是向李某1汇报,李某1说开会研究。李某1主持召开了县长办公会,参会的有主管副县长焦某,规划局长姚某、杨某等人,会上他做汇报,提出企业资金困难,最后李某1拍板决定同意开发公司的提议,用前期付给棚改拆迁户的费用抵项,这样企业少交了300万的拆迁保证金。会后李某1告诉他,让杜月春跟他联系,让他少收300万保证金,帮杜月春办理审批手续。会议后,杜月春到他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他告诉杜月春:“领导已经说了,拆迁保证金可以少交300万,你可以先施工了。”当时豪森华府(二商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不具备施工条件,一是项目的拆迁保证金交的不足,二是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没有批下来,三是招投标工作没结束。这种情况下,他和主管副县长焦某在被省住建厅就项目进度推进慢的问题约谈,在向李某1汇报后,李某1主持召开了政府常务会决定在不具备上述资质的情况下交给杜月春的公司先施工。豪森华府(二商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拆迁保证金在项目结束之前已经退回了,按照规定应该是在项目验收完工之后退回。2011年11月,项目已经开始开工、备料,杜月春提出提前退回拆迁保证金,去缴纳土地出让金,他告诉杜月春自己做不了主,要向领导汇报后答复。过了不久李某1去豪森华府工地检查,杜月春提出想全额退回拆迁保证金,李某1说全额太多,让他给企业退回600万,等财政给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时,再把80%返还的600万交到保证金账户。给杜月春退回600万拆迁保证金是违规的,没有经过县长办公会,是李某1拍板决定的。他知道企业收到财政付给的土地出让金后找杜月春去要,杜月春说没钱,工程上资金紧张,钱用来买材料了。他将这件事向李某1汇报,李某1问了一下工程进度后没说别的,也没让他再要保证金。
证据二十一、证人焦某(中共肇源县政法委书记,时任肇源县副县长)的证言:他在2007年初任副县长,主管财税、环保、城管。肇源县豪森华府(二商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是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开发商是何某,实际投资人是肇州人,姓杜,他见过两次。杜月春在2011年1月交豪森华府(二商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拆迁保证金时,肇源县政府还没有开会研究棚户区改造,也没有实施方案,立项时间应该是2011年7月8日。根据2011年4月18日中共肇源县委文件,源发(2011)24号文件——关于肇源县2011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和肇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源发(2011)67号文件——关于新建豪森华府小区一期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项目资金总额17500万元,根据规定应该缴纳项目总额10%的拆迁保证金,共1750万元。杜月春少交300万的情况不应该出现,住建局局长韩某应该向李某1汇报的,李某1一定是同意的,韩某没有这样的权力。他不清楚为什么住建局在2011年10月19日将600万拆迁保证金退给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早了,这个时候退保证金只能是李某1决定的。他记得肇源县豪森华府(二商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是2011年十一期间开工的,当时不具备施工条件。一是项目的拆迁保证金还差300万,二是项目是施工许可证没批下来,三是二商店属于国有资产,正在走招投标程序,招投标工作没结束。当时他和住建局局长韩某被省住建厅就项目推进慢,要通报他们约谈后回到肇源向李某1做汇报。他因为外出开会,没参加2011年9月底李某1主持召开的政府常务会,会议内容是决定在不具备施工条件下,先指定一个有资质的企业先进行施工。
证据二十二、证人宫某的证言:大约在2011年10月末,杜月春打电话向他借30万,让他第二天把钱送到公司会计蒋某那里。第二天,他到杜月春的公司,交给财务室的蒋某30万现金。当时没有给借条,第二天公司的出纳贾如晴给他补了一张借据(入账日期:2011年10月30日,交款单位:宫小宝,金额:300000元,收款事由:借款)。
证据二十三、证人刘某3的证言:大约在2011年10月,杜月春打电话向他借20万,让他把钱送到公司会计蒋某那。过了一两天,他拿了20万现金到杜月春的公司财务室交给蒋某。杜月春当时没有给他借条,第二天公司出纳贾如晴给他补了一张借据(入账日期:2011年10月30日,交款单位:刘某3,金额:200000元,收款事由:借款)。
证据二十四、证人杜某的证言:2013年2月,杜月春打电话向他借20万,他同意了。第二天,他从家里拿了20万现金交给杜月春本人,没有打借条。
证据二十五、证人蒋某(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兼职会计)的证言:他不认识刘某1心,但是知道刘某1心是肇源县委书记李某1的司机。2011年10月的一天,杜月春打电话说林洪峰要用50万,他说公司账上没钱,杜月春说一会儿让亲戚把钱给他送去。过了一段时间,杜总的亲戚宫小宝送来30万,刘某3送来20万,他找了一个纸箱将50万放进去等林洪峰来取。大约下午的时候,林洪峰来会计室取钱,并写下了借据(日期:2011年10月30日,人民币:50万元,上款系暂借刘某1心用,签名:林洪峰),他收到借据后,将装有50万现金的纸箱交给林洪峰。经过辨认,借据:NO.0971387、NO.0971388,入账日期:2011年10月30日,交款单位:宫小宝,人民币:30万元整和交款单位:刘某3,人民币:20万元整,这两笔钱是他收的,但借据是第二天公司的现金会计贾如晴上班后代表公司写的。林洪峰没有将50万还给公司,公司也没有将这50万还给宫小宝和刘某3。
证据二十六、证人马某1的证言:2013年10月,刘某1心和他媳妇到哈尔滨买车,刘某2(刘某1心的哥哥)让他开车陪着去二手车市场,所以认识了刘某1心。当时刘某1心看好一辆二手黑色大众迈腾,与车主讨价还价后从25万讲到23.6万。之后刘某1心打了一个电话,决定买这辆车。但是刘某1心的钱不够,他拿出自己的农村信用社的卡,以刷卡方式替刘某1心垫付10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账号:62×××26,户名:马某1,时间:2013年10月28日,POS消费:10万元),过了不长时间刘某1心通过转账方式还给他。合同(机动车交易合同书,时间2013年1月28日,甲方李国明,乙方毛晓伟,车型黑色大众迈腾,金额23.6万元)是刘某1心签的。
证据二十七、证人张某(尚学堂小区物业的房管员)证言的情况说明:他负责收取物业费。尚学堂小区文苑楼2单元1001室及文雅—文苑18号车库登记房主是屈某,实际居住人是肇源县委书记李某1,每年交物业费的人是李某1的爱人(他不知道叫什么),以现金方式交付。
证据二十八、被告人杜月春(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供述和辩解:他分两次通过刘某1心给李某170万,一次是50万,一次是20万,这些钱用于给李某1购买一套尚某的房子、车库、一辆迈腾车和一辆别某车。一是让李某1尽快主持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会议,让他们的豪森华府项目顺利通过;二是帮助他在项目拆迁保证金上少交300万,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三是让李某1帮助他在项目施工许可证没有办下来的情况下尽快进入工地进行施工,便于资金尽早回笼。当时他在开发肇源县二商店棚户区改造项目(豪森华府楼盘)时,和二商店周边的大部分动迁户都签订了拆迁协议,但肇源县政府始终没上会研究二商店棚户区改造项目,没上会就不能立项,工程也就不能进行。于是通过林洪峰找到刘某1心,让刘某1心和李某1说说情,刘某1心是李某1的专职司机,是林洪峰的亲属。2010年9、10月份,他在公司让林洪峰约刘某1心到公司研究二商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事,他们在办公室与刘某1心见面。他告诉刘某1心,自己在肇源谈二商店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动迁户谈的很顺利,已经谈完百分之八九十了,让刘某1心和李某1说说,项目尽快上会走入审批程序,他们也可以尽快开工建设,同时还让刘某1心告诉李某1,他们一定会表示感谢,不能白帮忙。刘某1心答应回去问问李某1,之后刘某1心告诉他已经沟通完了。2011年开春,在李某1主持下,县里召开关于棚户区改造会议,项目开始立项进入审批程序。会议后,他打电话约刘某1心到肇州南环附近,在他的路虎车里跟刘某1心说现在流动资金紧张,项目拆迁保证金拿不出那么多,听说别的开发商有少交保证金的,让刘某1心跟李某1说说少交点。刘某1心答应问问。之后刘某1心打电话说已经跟李某1说完了,也跟建设局韩某局长打好招呼,让他去找韩局长。他到建设局找韩局长,应该交1750万保证金,实际交了1450万,少交了300万。2011年7月,发改委已经批准立项,他多次让刘某1心跟李某1说说批准施工。2011年10月,二商店摘牌后,李某1同意他们正式进入现场施工,此时豪森华府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没有批下来,应该是在2013年批下来的。2011年底,刘某1心打电话说马上快过年了,领导帮了很多忙,让他感谢一下。他告诉林洪峰,李某1在工程上帮了他们,他凑了50万现金放在公司财务,让林洪峰去财务把钱拿回来,写一张收条,他俩把钱给刘某1心送去。他们约刘某1心在肇州一中西侧、李某1家附近见面,他和林洪峰开着林洪峰的银灰色帕萨特,刘某1心开白色丰田。刘某1心下车到他车里,他让林洪峰把装有50万的纸箱放在刘某1心车里,50万都是百元面值的,共计5个大捆。2012年5、6月份,刘某1心说用他拿的钱在尚某给李某1买套房子,最近忙着装修。2014年2、3月份的一天,刘某1心开一辆迈腾车到他公司,他问刘某1心什么时候买的车,刘某1心说因为车改,李某1要买辆车,就买的这辆,车钱是他的50XX剩的。2013年2月,刘某1心打电话问他手里有没有20万现金,李某1的儿子要买车,他让刘某1心到公司取钱。他不清楚具体情况,当时交代林洪峰,是林洪峰与刘某1心联系的,这些钱用于给李某1的儿子买了一辆车。
证据二十九、被告人林洪峰(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的供述和辩解:他和杜月春分两次通过刘某1心给李某170万元,一次50万,一次20万,这些钱用于给李某1购买一套尚某的房子、车库、一辆迈腾车和一辆别某车。一是让李某1尽快主持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会议,让他们的豪森华府项目顺利通过;二是帮助他在项目拆迁保证金上少交300万,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三是让李某1帮助他在项目施工许可证没有办下来的情况下尽快进入工地进行施工,便于资金尽早回笼。他和杜月春在开发肇源县二商店棚户区改造项目(豪森华府楼盘)时,和二商店周边的大部分动迁户都签订了拆迁协议,但肇源县政府始终没上会研究二商店棚户区改造项目,没上会就不能立项,工程也就不能进行。杜月春让他找刘某1心,让刘某1心和李某1说说情,刘某1心是李某1的专职司机,是他的亲属。2010年9、10月份,杜月春让他打电话约刘某1心到公司研究二商店棚户区改造项目,杜月春告诉刘某1心,他们在肇源谈二商店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动迁户谈的很顺利,已经谈完百分之八九十了,让刘某1心和李某1说说,让项目尽快上会走入审批程序,他们也可以尽快开工,同时还让刘某1心告诉李某1,一定会表示感谢,不能白帮忙。2011年春,在李某1主持下,县里召开了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会议,项目开始立项;后来由于资金周转不开,他们又少交了300万的项目拆迁保证金;在2011年10月,二商店摘牌后,他们在项目施工许可证没有批下来的情况下提前开始施工。听杜月春说,这些都是李某1帮的忙。2011年底,杜月春说要感谢李县长在工程上的帮忙,凑了50万放在财务,让他去财务把钱拿出来,写一张收条,把钱给刘某1心送去。他去财务室给会计贾如晴写了一张借据,上面是“借款50万元(给刘某1心用)”,落款是他的名字,从财务室取走了装有50万现金的纸箱子。接着杜月春打电话约刘某1心到肇州一中西侧、李某1家附近见面,他和杜月春开着他的银灰色帕萨特,刘某1心开着白色丰田。刘某1心下车到他车里,他下车把装有50万的纸箱放在刘某1心的车里,50万都是百元面值的,共计5个大捆。后来听杜月春说,这50万用于给李某1家买房子和迈腾车。2013年2月,杜月春说李某1的儿子要买车,刘某1心手里差20万,这笔钱他们拿,让他去财务取钱,然后跟刘某1心联系。他去公司财务取了20万现金,打电话让刘某1心去公司取钱。第二天,他看到刘某1心的爱人屈某开着一辆尼桑天籁轿车到公司的院里,他出去将装有20万现金的纸兜从副驾驶的窗户交给屈某,一共两大捆,共计20万。这钱用于给李某1的儿子买车了。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庆华府建筑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杜月春、林洪峰系大庆华府建筑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杜月春、林洪峰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鉴于杜月春、林洪峰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大庆市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杜月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林洪峰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赫
代理审判员  王庆峰
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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