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06民初1295号
原告:大庆市大同区鑫岩免烧砖厂,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九间村。
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人。
被告:大庆市世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三村。
原告大庆市大同区鑫岩免烧砖厂与被告大庆市世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大同区鑫岩免烧砖厂于2019年10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大同区鑫岩免烧砖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大同区鑫岩免烧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由原告大庆市大同区鑫岩免烧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郑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