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606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世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庆金福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1075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