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606执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新建电柱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庆市世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