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世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大同区新建电柱厂与大庆市世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同执字第10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新建电柱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庆市世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2014)同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