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政建设集团建达隧道构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30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建达隧道构件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控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岳峰、戈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211民初8356号。申请人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建达隧道构件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控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岳峰、戈丽萍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建达隧道构件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控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岳峰、戈丽萍名下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书记员  刘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