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执11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64377-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吕顺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58442-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杭河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48795-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588号16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杭河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执行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院(2015)惠阳民初字第00677号(2015)惠阳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旭东
审判员 徐 雷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秋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