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执异16号
申请人:***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创智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文,江苏法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市北大街XX号X座XX楼。
法定代表人:吕顺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集镇。
法定代表人:杭河水,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XXX号XX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杭河福,无锡市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宝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9)苏0206执恢31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变更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华明
审判员 荆 佩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