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淳武家嘴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89402386X,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马京红。
被执行人:南京千舟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79981-0,住所地南京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杭五头。
被执行人: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30584423P,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杭河水。
被执行人:杭河水,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江苏高淳武家嘴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南京千舟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杭河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8民初2715号民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千舟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杭河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江苏高淳武家嘴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南京千舟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杭河水272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等,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河水名下位于无锡市梁溪区××小区、××、××、××、××不动产被本院轮候查封。因该不动产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首封,已向该法院执行局邮寄参与分配函,待拍卖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杭河水名下位于无锡市梁溪区××小区、××、××、××、××不动产被本院轮候查封。因该不动产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首封,已向该法院执行局邮寄参与分配函,待拍卖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南京千舟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元已被本院扣划待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南京千舟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杭河水名下无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并走访了所在的基层组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南京千舟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杭河水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京千舟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杭河水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18民初2715号民事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周玉福
审判员 李基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