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代理人:薛灿灿,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杭河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8执10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周玉福
审判员 李基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 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