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8执恢4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曾志红。
被执行人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杭河水,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州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杭良槿。
被执行人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588号16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杭河福。
被执行人江苏奕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杭河水,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琼,女,1989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执行人杭河水,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关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常州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奕淳集团有限公司、杭琼、杭河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苏0118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执行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8执恢4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祁武林
审判员 周玉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