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撤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果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0477Y。
法定代表人:王金宝,职务:董事长。
原告***因**与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402民初10956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卢新言
审 判 员 丁 旭
审 判 员 李 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锦恒
书 记 员 王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