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梁园区解放路小学与某某、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再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解放路小学,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高铁新城***与民安街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2418406403C。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解放路小学副校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中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047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解放路小学(以下简称解放路小学)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豫14民终96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豫民申887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解放路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大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解放路小学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为按照80%的折价补偿支付工程款;2.判决***承担延期违约金227万元;3.解放路小学不应承担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利息;4.所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无论是***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2021年6月28日),还是各方当事人工程款纠纷持续的时间,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折价补偿”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在合同约定价款的基础上,扣除20%的非法利润。原判决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司法解释关于“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支付工程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财政资金损失600多万元。(二)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解放路小学与大众公司所签,施工过程中有关催告函、罚款通知等解放路小学都是送达给大众公司的,原判决以没有送达给***及其不认可为由,判决不扣减损失和罚款,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财政资金损失227万元。(三)本案是因大众公司和***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却判令解放路小学承担所有的案件受理费,显失公平。二、原判决判令解放路小学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缺乏事实依据。(一)因***在与大众公司的另案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向解放路小学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支付案涉工程款。在此情况下,解放路小学不应承担工程款利息。(二)按照约定,解放路小学只能在工程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通过财政拨款支付剩余工程款。因大众公司至今未提交审计材料,故结算不能进行,工程款也不能支付。综上所述,解放路小学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本案纠纷是因***借用大众公司资质虚假投标造成的,但原判决却判令解放路小学承担所有的责任,显失公平。 ***答辩称:一、案涉工程建设于2017年至2019年,该建设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本案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工程款折价补偿的原则。二、***是解放路小学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在大众公司中标之前已经进场施工,解放路小学对此是明知的,且***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已经三级法院的判决予以认定。解放路小学的罚款通知没有监理、发包方、施工方的共同确认,没有送达给***本人,对***不产生法律效力。违约罚款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解放路小学应以反诉的方式提起,以反驳的方式提起不应被支持。三、工期的延长是因为大气污染治理、施工基础条件不具备以及工程量增加等不能归责于***原因造成的,该部分增加的工期应予以扣除。四、关于一审法院根据另案当事人向解放路小学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与本案纠纷不具有关联性,不影响本案当事人责任的承担。解放路小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拨付工程款,应依法承担相应利息。要求维持二审判决。 大众公司答辩称:案涉施工合同是大众公司与解放路小学签订的,***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在政府拨付工程款以后,但至今政府仍有一千多万的工程款没有拨付,即便拨付一部分也被法院执行查扣了,因此解放路小学才无法拨付,解放路小学不应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大众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1880万元及另外的33万元,大众公司没有扣留***820万元工程款。 本院再审认为,因有再审新证据的出现导致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2)豫14民终968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125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