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4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中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13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137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上诉人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孟 丽 审判员 **中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