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4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中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13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137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上诉人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孟 丽
审判员 **中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