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4906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中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0477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耿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