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8511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市场营销协会会员。 被告: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0477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