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8511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市场营销协会会员。
被告: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0477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