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灵执字第1113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三民再字第00011号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商丘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105389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16066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