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贺州市望高久发建材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民初2137号
原告:贺州市望高久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
法定代表人:黄忠彬。
被告: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龙海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州市望高久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州市望高久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州市望高久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7元,减半收取25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望高久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孔维星
书 记 员  龙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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