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4076号
原告:辽宁荣拓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7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西南街。
法定代表人:龙海娟。
原告辽宁荣拓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辽宁荣拓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荣拓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