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271民初2175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嘉峪关红星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主管。
原告***与被告嘉峪关红星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