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红星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嘉峪关红星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271民初2175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嘉峪关红星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主管。 原告***与被告嘉峪关红星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