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12273号
原告:湖南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云雾山路创业园B7栋。
法定代表人:胡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杨,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水目木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高石坝小区D9栋1-1房。
法定代表人:屈东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湖南寻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海,湖南寻壹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南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水目木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湖南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香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