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民初4689号
原告:湖南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益阳市高新区云雾山路创业园**。
临时代表人:杨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杨,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奕,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第三人:陈文彬,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第三人:新华弘远(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南大庄村东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院内**103
法定代表人:周立训。
原告湖南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陈文彬、第三人新华弘远(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弘远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被告***、第三人陈文彬、第三人新华弘远公司分别向原告返还违法分配的利润94.35万元、90.65万元、74万元、111万元,合计370万元;判令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成立,股东为被告***、被告***、第三人陈文彬、第三人新华弘远公司、案外人广东昭信光电有限公司。2014年4月6日、2014年9月18日、2015年2月17日,案外人胡庆华受第三人新华弘远公司的指派在原告处分配利润30万元、21万元、60万元,案外人卜超美受被告***的指派在原告处分配利润25.5万元、17.85万元、51万元,案外人肖家康受被告***的指派在原告处分配利润24.5万元、17.15万元、49万元,第三人陈文彬在原告处分配利润20万元、14万元、40万元,合计370万元。广东昭信光电有限公司未参与分配利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日作出(2018)粤0605民初13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支付广东昭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款项2741583.43元。因被告及第三人的分红未优先弥补公司亏损,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支付该笔应付款项,故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违法分配的利润。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的规定,本案中代表原告参加诉讼的是杨威,而原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胡庆华,原告未提供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杨威的证据,亦未提供胡庆华无法代表法人进行诉讼的证据,故原告提起诉讼的法人代表不适格,不能确定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湖南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4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炽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姣
书记员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