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温岭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浙江弘奇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岭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浙江弘奇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25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021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孙友方、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弘奇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
法定代表人应伟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弘奇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3)台玉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9129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鉴定费36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弘奇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591295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8313元、案件受理费20000元、鉴定费36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在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房产所有权登记记录;通过玉环县国土局查询,查有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玉环县清港镇迎宾西路北侧的两处土地使用权(玉国用2010第50220号、玉国用2010第50221号),已被(2012)台玉执民字第989-2号执行裁定查封,尚有待处分;通过省高院点对点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记录。现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1021执2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姚文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