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伯乐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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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5327号
原告:宁波伯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810833067。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凌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听海路6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04834943N。
法定代表人:李德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任辉,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李佳蓓,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宁波伯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任辉、李佳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伯乐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毛蔚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汪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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