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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7505号
原告:***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安居路10号二楼--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77683683R。
法定代表人:沈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圭峰,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升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听海路676号6幢1号二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82JJT9Y。
法定代表人:杨思放。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柏杨、张化林,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丰盈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听海路676号5幢1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051212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听海路6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04834943N。
法定代表人:李德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升纸制品有限公司、宁波丰盈家具有限公司、**、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升纸制品有限公司、宁波丰盈家具有限公司、**、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升纸制品有限公司、宁波丰盈家具有限公司、**、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方祖军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柳宏
代书记员徐妃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