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恢123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075327358A)。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563858107D)。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海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704834943N)。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中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3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12执恢1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董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