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6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组织机构代码:70483494-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仑劳仲案字(2016)第77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给付10643.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工业房产已被抵押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预告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未对终结预告书提交书面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06执1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虞文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柴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