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太、西安思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执字第02228-1号
申请执行人文**。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思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思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思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太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文**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思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太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嗣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170000元,2016年2月1日前支付90000元,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80000元。和解协议处履行阶段,履行期较长,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雁执字第02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