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顺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顺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顺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402民初2571号
原告贵州省顺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诉被告安顺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山房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山房开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从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的货款后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原告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未在承诺的时间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尾款款、违约金、代理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顺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顺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费15000元; 被告安顺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顺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750元; 被告安顺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顺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安顺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徐侨生
法官助理谌静 书记员刘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