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顺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顺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16753号
申请人:贵州省顺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锦绣星城********[湘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51930220L。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新城**还房小区****会信用代码:91520390347053208E。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第**会信用代码:9143020073285815X1。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贵州省顺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省顺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21351.6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贵州省顺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顺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以2121351.66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莫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马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