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803民初821号
原告:郑车养,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娟,系原告郑车养的女儿。
被告:**,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3号14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7508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车养诉被告**、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郑车养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车养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18元,由原告郑车养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观 玉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